在保险主推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会有额外的风险供客户选择。这是因为保险产品是一种真实而真实的市场开放利益。与主要风险不同,残疾或死亡可以支付,附加风险是医疗保险,其灵活性、随意性和实用性,在一定程度上是部分客户购买的最终目标,但主要风险是与购买有关,当然,这也是保险公司带动主险销售的一种灵活的营销方式。但从投保的交费过程看,主险与附加险还是有明显区别的。主险可以年缴,也可以一次缴清,但附加险则必须是一年一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附加险是应对疾病风险的,购买的前提是客户为“健康体”。也就是说,一旦客户续保时体检不合格,保险公司认为客户不再是健康体,那么按风险管控原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附加险的合约,但主险的合同还是有效。附加险一年一缴费的特性,正体现了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手段。比如,在长达20年的主险缴费期间,客户万一因发生风险而住院治疗,就可以因为买了附加险而得到相应的理赔,但同时在主险继续生效的情况下,附加险的合约却已解除。关于这一点,许多客户感到迷惑不解:“我就是冲着保险公司的特色附加险才买的主险。生了疾病,得到理赔后,主险还要交费,附加险却不让我继续投保,道理何在?”道理很简单,这正是此类保险的特征所在。首先,投保人患病得到理赔,表明附加险的保险合同的承诺得到兑现。其次,作为经营风险的机构保险公司,如果继续让已得到理赔的投保人带病投保,无形中就损害了其他健康投保人的利益,保险的风险也就难以管控。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保险市场的产品林林总总,而每一款产品都有其本身的特色。而所谓“特色”,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保险产品的制约。既然附加险不能满足一些客户对疾病“长期、连续”保障的需求,那么,客户完全可以选择购买一些纯保障类的保险产品。而如果将一款保险产品的特色视为保险产品普遍性的特色,这就是误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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