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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通化市医疗保险的参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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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通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方式参保管理: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和注销,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参保按相关规定

通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方式参保管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和注销,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参保按相关规定执行。
2.市级统筹范围内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可随就业地点转移接续;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57号)规定执行。
医疗服务管理
1.三个目录管理。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按照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简称三个目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2.两定单位管理。(1)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简称两定单位)的定点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确定,颁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建立全市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区域分布情况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实行全市统一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两定单位实行协议管理。(3)对两定单位违反协议规定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3.医疗费用结算管理。(1)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任何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2)确定全市统一的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按总量控制、定额结算、病种结算等综合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3)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收取。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4)对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按《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吉人社联字〔2010〕5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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