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保优赔
保优赔 保优赔理赔 明化保险 深圳明化 全国理赔热线
保优赔保险理赔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

继承人延迟报险向保险公司理赔遇难题

loadingloading
[提要]意外死亡,其继承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事故通知义务。继承人与就是否应按照意外事故赔付产生分歧。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认定溺水身亡属意外事故,判令保险公司再支

意外死亡,其继承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事故通知义务。继承人与就是否应按照意外事故赔付产生分歧。
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认定溺水身亡属意外事故,判令保险公司再支付被继承人,保险金7.8万余元。2011年2月9日,张先生在重庆某保险公司购买,约定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保险金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4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中 保险事故通知 约定,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014年4月17日,张先生因故溺水死亡,当地卫生院诊断死因为溺水。同日,遗体被火化。同年4月24日,村委会出具证明,载明张先生系意外溺水死亡。同年5月4日,张先生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随后,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非意外身故作出赔付,并支付了2.62万元保险金和1293.08元红利。
张先生的继承人不服,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维权。其诉称张先生系意外身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按照意外伤害事故赔付保险金,故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再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7.8万余元。渝中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为有效,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被保险人均为张先生一人,其继承人对投保并不知情,符合一般常理。保险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继承人未及时通知是因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以案释法延迟通知理由正当不影响赔付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卫生院的诊断均证明张先生的死因为溺水,故本次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是可以确定的,保险公司认定属于非意外身故,无证据予以证明。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受益人虽然在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通知期限的第七日通知了保险公司,但其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也未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理赔圈发布,保优赔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保优赔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客服进行删除。

还有其他保险和理赔问题?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loading
  • 看不懂保险条款
  • 不清楚如何挑选保险产品
  • 如何快速申请理赔
  • 被拒赔、被少赔怎么办
  • 其他
请选择预约的问题类型
请输入2-6位中文字符的姓名
请输入您的手机号码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loading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

loadingloading

预约成功!

理赔顾问将在预约成功后30分钟内与您联系,请您注意接听来电,谢谢!

热门问答

最新资讯

更多>>
在线咨询

全国理赔热线

( 周一至周五 09:00-18:00 )

电话咨询

微信扫码快速咨询

微信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