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借用朋友陈某的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其向伤者履行了相应损害赔偿义务之后,欲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以李某不具备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理赔。李某无奈之下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所以,
本案中,李某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具有依保险合同提起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保险公司应向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即其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而不能以车辆借用人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不具备保险利益为由予以抗辩。律师提醒:亲戚朋友之间出借车辆在日常生活中很普遍,而借用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当借用人驾驶借用车辆发生事故导致第三者损害时,只要出借人不存在过错,借用人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
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借用人承担,出借人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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