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行驶一定期限需作年检,对于驾驶员来说是基本常识。东北的张女士名下一辆小轿车,因逾期未作年检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而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在发生事故时,行驶证显示车辆已过年检期限属保险免责范围,该车辆保险理赔纠纷闹上法院。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张女士之诉不予支持。 2013年6月19日,张女士就其名下的江苏牌照小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
同年11月3日,陈某驾驶涉案车辆行驶至松江区G50高速路段与另一辆车辆发生碰撞两车受损,经交警勘验认定张女士负全责。
2014年2月17日,张女士起诉到法院称,事故后,两车定损后在4S店维修,修车费用共计人民币4300元。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则认为涉案车辆未予年检,行驶证过期,拒绝赔付2200元。法庭上,保险公司仍坚持被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行驶证过期,属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不同意赔付,法院终审后,判决张女士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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