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诊人赵先生: 前两天,我驾驶汽车到某汽车生活馆洗车,我的车在公司了不计免赔的车损险59万元。但是在洗车工人将小车开入生活馆洗车位时不慎撞到墙上,致使汽车前部受损。
事后,我修车一共花费了19362元修车费,但保险公司以车损险保险合同中第七条第(三款)第6项内容“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为由拒赔。
请问他们的主张合理吗? 律师观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杨芳律师 上述条款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及相关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负有在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其中提示通常是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
故如保险人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且能够举证证明的,其拒赔理据成立;如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则当依法承担不利的后果,即依约进行赔偿。 维权方式 无论您是遭遇了集资诈骗、对新的方式充满疑惑,还是在商业活动中蒙受损失,又或者对政策法规不清楚都可以发邮件、打电话或者通过公众平台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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