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明确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 家住南通市通州区的张女士下班后绕行一小段路给摩托车加油,途中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后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张女士所在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16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维持通州区人社局工伤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距其下班离开公司的时间非常接近,属于上下班时间,故通州区人社局认定张女士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是在上下班途中并无不当。张女士所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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