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的农历正月十五傍晚,怀孕四个月的庄颖在沈阳市东陵区国道102线上独自行走时,被迎面开来的一辆中巴车撞飞。经过抢救,她的肋骨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四个月的胎儿未能保住。
交警部门在赶到事故现场后确认,肇事的中巴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病愈出院后,庄颖家属找到该车车主李某索赔。李某表示,车有保险,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方面却称,肇事车辆虽投保了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但中巴车是李某买的二手车,投保人为原车主。保险公司据此拒绝支付庄颖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和医疗费等。无奈之下,庄颖只得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支付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应当对庄颖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前车主与现任车主李某的车辆买卖合同有效,车辆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投保车辆的投保人也随之改变,所以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此外,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受害人庄颖流产,使其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因精神损害赔偿也属于投保人投保的理赔范畴,故保险公司还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后,法院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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