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7日6时10分,余浩驾驶大客车在南昌市阳明路二经路口碰撞到骑电动车的韩军,造成韩军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韩军被送往医院治疗。后韩军与余浩于2012年9月3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
2012年9月29日至2012年10月17日韩军因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膜下出血第二次住院18天。余浩认为,自己已经按照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事故赔偿协议书履行了义务,因此韩军第二次住院与自己无关,遂拒绝赔偿。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余浩驾车与韩军相撞,交警部门认定余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该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尽管韩军与被告余浩于2012年9月3日在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但韩军又发生了第二次住院的费用,并且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膜下出血与2012年8月17日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韩军第二次住院的费用与交通事故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余浩作为侵权人应当对韩军第二次住院的费用15113.35元和鉴定费1880元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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