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执行庭经过多方奔走协调,最终成功和解了一起四年未结的执行积案,有效的地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交通肇事民事赔偿一案,经沁县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赵某交通肇事赔偿款。判决生效后,张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入狱一年多。出狱后,张某以自己入狱及没有经济收入为由拒付赔偿款,随后赵某外出打工。 2011年赵某向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亦查找不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赵某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今年4月,申请人赵某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工作地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法官执行庭庭长张睿通过多种途径找到张某,并且联系了其所在公司沁新集团。通过与沁新集团人事部经理、被执行人所在乡镇干部三次约谈张某,说服张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给张某一次与申请人协商的机会。最终通过多方努力以及执行法官张睿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督促双方相互理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履行了赔偿,一件历经四年的执行化解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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