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电2009年9月25日,浙江永嘉两辆摩托车相撞,其中一辆车上的乘客因冲击力飞向了一旁正在行驶的另一辆三轮摩托车上丧命。日前,永嘉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认为不负事故责任的三轮摩托车车主滕建强也应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2000元。 据悉,李伟杰驾驶轻便摩托车载着自己的堂兄李俊敏驶往芙蓉村,路上与对向而来的三轮摩托车车主陈建华相撞,李俊敏从车上被甩出并撞在由滕建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上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建华负事故主要责任,李伟杰负事故次要责任,滕建强、受害人李俊敏均不负事故责任,由于李伟杰还未成年,其责任由主要监护人母亲滕彩飞承担。 永嘉法院最终判决陈建华、李伟杰、监护人滕彩飞、滕建强等人赔偿受害人李敏俊的母亲金秀莲经济损失共计219762.45万元。其中滕建强虽不负事故责任,但仍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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