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司机。7月17日,雇主安排我送一批货到张家界,行驶至常德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我还没来得及开启警示标志,后面的车辆就撞了上来,导致后面车上3人重伤。交警认定我与对方司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现在,伤者将我与我的雇主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的赔偿金高达数十万元。请问我作为受雇的驾驶员应当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吗?易先生
附记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易先生虽然是此次交通事故中的一名驾驶员,但他同时是一名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受伤,只要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不需要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在本案中,易先生的驾驶行为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按其自述过程,本次交通事故虽致他人受伤,但其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易先生无需就此次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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