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区人社局获悉,根据省、市的相关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部分险种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比例进行了调整,调整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以及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下限均调整为2408元,缴费工资上限为13404元,缴费比例不变。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调整为2408元,上限调整为7224元,缴费比例不变。若原缴费工资水平高于2408元的,企业和职工则不受此次政策调整的影响。
同时,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同步调整,缴费比例不变。此外,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也做出调整,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0.8%,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工伤、失业等其它社保险种缴费工资上下限和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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