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官网8月4日下午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通知称,此次清理的保单是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生效、截至2014年6月30日24时,所有缴费期为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失效保单。 失效保单是指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以及效力中止满两年可以终止的保单。
保监会此次清理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清理重点为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未满两年、客户未得到有效通知的失效保单。第二阶段清理重点为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客户未得到有效通知的失效保单。有客户签字确认的书面回访单、回访录音等有效回访记录材料的称之为有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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