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日从国家安监总局网站获悉并从湖南邵东官方求证,2日19时55分许,该县周官桥乡司马冲煤矿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截止3日3时40分已确认死亡10人,另安全升井29人。据邵东县委宣传部介绍,本次下井人员39人,已安全升井29人,确认死亡10人。井下人员搜救工作已结束,现正在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和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后,邵东县迅速成立了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并立即召开抢险救援会议,部署全面救援工作。会议决定成立事故观场救援组、善后处理组等5个工作组,并确定了每个小组的负责领导、组长及工作人员。用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频繁发生的煤矿事故折射出目前我国安全生产还存在众多的问题。如何利用,为煤矿安全生产保障,减少事故发生,在事故发生后最大限度的保证遇难或者受伤矿工的利益,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是保险业面临的一个新问题。可行性首先,政策保障存在缺口。我国的对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伤亡给予的工伤补偿均有详细规定,但是规定的赔偿金额很难满足伤亡矿工的经济补偿求。
目前,部分省份通过政府文件的行政手段,将赔偿标准定在20万元左右,但这种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赔偿来源也没有具体规定。20万元的标准和中最高7万元至8万元,这12万元至13万元的缺口,使得商业保险有了发挥作用的空间。其次,专业或者专业的成立使矿难风险软着陆。例如在山西已经成立的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保险公司,可以发挥其在煤炭行业的事故预防、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安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将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职工等几个主打险种,弥补目前工伤的不足,如赔付额的提高,井下职工矽肺病的预防与治疗,均可通过保险公司的运作完成。最后,为保险公司提供新的收入来源。科学合理地设立保险费率,不仅能够加强煤炭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可以给股东们带来可观利润,继而有利于商业保险市场的完整。存在的困难面临的第一个困难是缺乏统计数据,保险费率难以厘定。商业保险是建立在 大数定律 规则下的财务风险转移机制,保险公司必须通过准确的历史数据,才能根据事故发生率,人口死亡率等数据计算出应收取的保费和赔偿金额。而我国的煤炭产量统计数字不准确,安全事故的统计数据也同样存在较大的误差。
这样,保险公司就无法根据现有的数据厘定合理的保费,如果按照官方统计数据制定保险计划,则易导致保费水平偏低,使商业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和最终赔付的保险金在总体上无法取得平衡,导致保险公司在该业务上亏损。另一个困难是事故发生后,一次性赔偿数额过大。矿难事故的一个特点是死亡人数十分集中。近年来,死亡百人以上的矿难事故都是按照每名死亡矿工20万元的赔偿标准,保险公司需要一次性给付高达2000万元以上的保险金。尤其是在参保率低、保费收入不足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了如此大规模的矿难事故,这样的赔偿数字将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严重的财务危机。建议首先,科学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数据是保险公司开发险种的根基,没有完整的数据,保费和赔偿金额就无法得到准确的厘定。而我国的现状导致煤炭行业的事故数据偏差较大,但随着非法开采的煤矿数量不断减少,统计数据与现实的误差会随之缩小。保险公司应当努力寻求更为准确的相关数据,有能力的保险公司也可以自行统计,建立自己的矿工生命表 。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更为合理的保险方案,为煤矿企业和矿工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改变现在产品趋同、服务形式单一的现状。其次,寻求相关政策支持。
发展商业保险,是减轻政府社会保障压力、稳定社会生活的有效手段。煤矿工人有了双保险 我省出台明确规定:省内所有煤矿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必须为煤矿井下职工办理井下职工,每年交纳一次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的交费标准按不同类型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区分,井下职工交费金额暂定为:国有重点煤矿120元/人/年;地方国有煤矿180元/人/年;乡镇及其他类型煤矿240元/人/年。集体登记人员交费标准分别按上述标准的50%交纳。交费标准实行1到2年后,按煤矿企业工伤发生率、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的使用以及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拉开交费档次,实行浮动费额。目前,阳泉市保险代办处已正式挂牌成立,开始实质性操作,地方煤炭企业的井下职工有望在明年年初全部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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