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后法院沙海法庭审结一起电动轿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案件,判决电动轿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受害人损失共计62182元。
2013年4月8日,詹某驾驶其爷爷詹某某的电动车行驶至陕坝镇高压所路段转弯掉头时,与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高某某踝关节骨折。后高某某向杭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詹某某和詹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1982.1元。庭审过程中,詹某某和詹某提出电动轿车不属于机动车,不应按交强险赔偿。
法庭审理后认为,詹某某的电动轿车从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来看,均不符合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非机动车特征,所以,该车辆不能界定为非机动车范围。既然电动轿车不能界定为非机动车辆,就应当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国家对机动车的管理实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所以,原告高某某要求电动轿车所有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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