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都区某商贸有限公司职工吴某等3人到江都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在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1年多,前不久单位结清了他们的工资,和他们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职工在查询社会保险缴费时发现,公司居然有8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没有给他们缴纳,无奈之下,他们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虽然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但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本着便民的原则,答应帮他们协调处理。
通过多方努力,找到了该企业负责人张明(化名),其一见面就大倒苦水,说因经营不善,已将原公司过户给别人,他本人负债累累,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大队工作人员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张明与职工达成协议,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所剩余的相关商品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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