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的执行难问题日益困扰着法院的工作,影响着社会的稳定。调解作为审结交通肇事案件的一种方式,有助于案结事了,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负担,方便群众,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近日,南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决刘某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0月2日15时许,刘某驾轿车沿滁州市扬子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客车厂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驶入逆向车道,与李某骑行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和电动车乘坐人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打120抢救伤者,并送被害人徐某到医院。2012年10月3日17时许,刘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事故经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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