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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六年后受害者拿回了5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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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道路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无财产可执行,诉讼担保人郑某也将自有财产藏匿,玩起捉迷藏。近日,泰山区法院找到郑某妻子名下的5万夫妻共同财产并冻结,帮受害方拿回迟到6年的执行款。2007

道路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无财产可执行,诉讼担保人郑某也将自有财产藏匿,玩起捉迷藏。近日,泰山区法院找到郑某妻子名下的5万夫妻共同财产并冻结,帮受害方拿回迟到6年的执行款。
2007年,吴某因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肇事者韩某支付其住院期间费用,但对其他损失没赔偿。同年,泰山区法院判决韩某赔偿吴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38000余元。 判决生效后,韩某没有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查找韩某,并没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存款等财产,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困境。 执行法官对案件再次进行梳理后发现,第三人郑某在诉讼期间以其自有轿车一辆和其他个人财产为韩某提供担保的线索,于是裁定追加郑某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郑某拒不履行相应义务,并将车辆藏匿。几经周折,法官找到郑某妻子李某的银行账户,并依法查封和冻结。 泰山区法院经研究认为,郑某在诉讼阶段以其个人财产提供担保,后拒不履行相应义务,致使本案无法执行;其妻子李某名下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处置。从其账户中扣划50370.14元,使这起执行难案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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