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武汉的廖先生驾驶小轿车在三环线与前方行驶的车辆“追尾”,廖先生和前车驾驶员郑女士受伤,两车严重损坏。经交管部门调查事故现场,以及车辆检验鉴定,认定廖先生负全责,郑女士无责任。
身体康复后,廖先生去找保险公司理赔遭拒。理由是廖先生在明确约定“按照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的规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合同上签字确认过。廖先生认为,投保时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且自己对合同中的免责事由确实不知,这是霸王条款。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李澍青律师:在本案中,车辆没有年检事实在当事人投保时已经存在,保险公司确未提出异议,依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即“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