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好意将车辆出借给他人结婚使用,没想到在结婚当天,帮忙的人乘坐该车辆时却遭遇“飞来横祸”不幸身亡,车主在赔偿了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后,起诉保险公司赔付,得到法院支持。 原告张青的朋友于2011年春天结婚,向其借用货车一辆供其迎亲使用,张青欣然应允。然而,在朋友结婚当天,该辆货车车厢内装载的鞭炮被引燃,一名乘坐在货车车斗内的男子因此摔至地面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死者家属将张青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车主张青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5万余元。由于该货车曾投保过3万元的车上乘员险,2014年,张青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自己3万元。然而,保险公司辩称,由于事故发生时死者乘坐在货车车斗内,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定,对违章乘员的伤亡,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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