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竞合与重复意外保险的明显不同在于:
意外保险竞合的投保人可以是不同的投保人,重复意外保险的投保人一定是同一投保人;意外保险竞合的投保人对同一意外保险标的可以具有不同的意外保险利益,重复意外保险的投保人对同一意外保险标的具有同一意外保险利益;意外保险竞合产生的原因是意外保险条款及险种在承保标的及风险上的交叉及被意外保险人在特定情形上身份的重叠.重复意外保险产生的原因是投保人对意外保险认识不清或基于盈利的心理.对意外保险竞合的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常做法是被意外保险人可以有两种以上的方式进行索赔.在意外保险竞合的情况下提供意外保险保障的意外保险人都有赔偿的义务,被意外保险人可以依据任何一张保单提出索赔.在实践中,被意外保险人一般依据先签发的意外保险单索赔.根据意外保险的补偿原则,被意外保险人从某一意外保险人那里得到补偿后,就丧失了向另外意外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如果被意外保险人从某一意外保险人处没有获得损失的完全补偿,不足部分可以向另外一家意外保险公司索赔.而对于重复意外保险的赔偿处理,通常由意外保险人进行分摊,我国法律规定的赔偿方式是比例分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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