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更多关于如何支付不同地方的医疗费用,请参阅下面的介绍。审批程序:被保险人或委托人持转诊责任医院填写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登记表》等登记材料。到参保人和缴费人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登记手续,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到管理办法指定的外埠医疗机构转诊。
需要转入境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入境外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调离其他地方住院治疗,或者因住院急诊需要留院观察的,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结算办法:
①参保人员办理转诊登记手续后转诊至外地医疗机构就诊的,发生的属于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②医疗服务项目单价高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项目价格的,按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项目价格报销;单价低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项目价格的,按实际价格报销。
③属名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批准文号不在异地库的药品,参照本市同名库同类药品价格报销。当药品价格高于异名库同类药品价格的,按异名库同类药品最高价格审核报销;低于异名库同类药品最高价格的,按实际价格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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