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的起讫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
1.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须同时具备“签发保险凭证”(须加盖投保章,并且有托运人签字)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例如,由铁路运输部门代办保险业务时,虽然被托运货物在运达车站前已从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运离,但由于到达车站后铁路部门才签发保险凭证,故保险责任只能从签发了保险凭证后计算开始。
所谓“运离”,是指保险货物从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被装载于主要运输工具或辅助运输工具的过程。
此时,哪件货物被搬动,哪件货物的保险责任即开始。不能认为只有将保险货物搬出仓储处以后或装上运输工具才能称为“运离”。
所谓“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发货人将起运的保险货物直接装载于运输工具外运或发往铁路、轮船等运输机构交运装运前的最后一处仓储所(包括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发货人所自有的、租用的或者寄存性质的仓储处所)。如果不是从该储存处所直接装载于运输工具运往目的地,或发往铁路、轮船等运输机构交运装运,则认为是转仓倒储性质,即使该仓储处所在起运地区域范围内,也不能认为是“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保险责任也未开始。
由于出厂包装不等于运输包装,故将货物送到“打包站”进行运输包装的,“打包站”才被视为“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
2.中转
保险货物自保险责任开始后,凡须中途转运,在中转地的承运部门的仓库或储存处所以及代办托运部门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停留候运期间,亦在保险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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