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按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产假:女职工产假90天,晚育(晚婚)增加产假90天。24岁以上的女方生育或者第一胎,难产、剖腹产的15天,多胎的15天。
4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15-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发放。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含检查费、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按本市各级医院上年生育费用的平均水平由生育保险基金拨付,超出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其中:
顺产400元,难产500元,剖腹产800元,双胞胎生育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元,4个月以下流产50元,满4个月以上250元。由生育引起的一般疾病,每人另增100元,由生育所致严重并发症,经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审核后,视上年生育基金节余情况,酌情给予半额或全额的医疗补助费,其它疾病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
县(市)、区两级在上述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减除拨款10%-20%。本市生育医疗费标准和生育保险费收取比例随医疗费水平和上年基金收支情况而变化,市劳动行政部门每年7月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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