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理财险企业设立理财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理财险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保证理财险业健康发展,根据《理财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理财险代理机构是指受理财险企业委托,按照委托双方签订的理财险代理合同或协议代为从事理财险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险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批准并严格按照经有权部门核准的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理财险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理财险企业不得直接委托个人代办理财险业务。
第五条 理财险企业委托外国企业和外国人为其代办理财险业务,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办理。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理财险事业的主管机关,理财险企业设立理财险代理机构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无权审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理财险企业不得擅自设立理财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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