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理财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商业理财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被商业理财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商业理财保险人具有商业理财保险利益。商业理财保险的商业理财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商业理财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商业理财保险命和身体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从上述规定看,商业理财保险的商业理财保险利益具有以下特点:
(1)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关系。商业理财保险的商业理财保险利益,以投保人和被商业理财保险人之间具有定关系为基础,这种关系,必须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合法关系。如合法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赡养关系、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等。法律不予认可的关系,如同居关系,则同居人之间不视为具有商业理财保险利益。
(2)关系中具有财产内容。能够构成商业理财保险利益的关系,应当具有财产内容。如夫妻之间除关系外,当然还具有财产上的关系。据此,则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关系,如果不具有赡养或抚养关系,就没有财产内容,不能构成商业理财保险利益。就我国《商业理财保险法》第53条第4款的规定而言,被商业理财保险人不可能无缘无故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投保人也不可能无缘无故为被商业理财保险人投保,他们之间既然达成投保上的协议,必定存在定的和财产关系,可以视为具有商业理财保险利益。如劳动关系、合伙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均因为当事人之间既具有财产内容,又具有属性而产生商业理财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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