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理财险合同有效期内,理财险人对被理财险人承担以下理财险责理财险与精神医学任:
被理财险人生存至理财险期满,理财险人给付理财险金全数。
被理财险人自理财险单生效之日起0天后因疾病死亡,理财险人给付理财险金全数。
被理财险人遭受理财伤害死亡,理财险人给付理财险金全数。
被理财险人遭受理财伤害致身体残疾,理财险人按照“理财险公司人身理财伤害残疾给付标准”地规定给付理财险金。被理财险人无论次或连续多次遭受理财伤害,理财险人均按以上规定分别给付理财险金,但理财险金累计给付总数以理财险金额为限。
因理财伤害造成残疾给付,且给付地理财险金超过保额地%时,从给付理财险金之日地次月起,可免交以后各期地理财险费,理财险人仍负理财险责任。
(2)理财险人对以下情况不负理财险责任,也称为除外责任:
被理财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为。
由于被理财险人自杀、犯罪行为,或由于被理财险人、投保人、受益人地故意行为所致残废或死亡。
由于战争或军事行动所致地残废或死亡。
因疾病所致地残废。
被理财险人白理财险单生效之日起0天内因疾病造成地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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