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制度的具体实施范围包括三大类型的企业:一是各种类型的银行,包括国家专、Ik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的银行;-二是各类保险公司,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外资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以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三是除上述银行、保险企业以外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上述三大类型的金融保险企业所届的非金融保险企业,分别按照相应行业的财务制度执行。
统一不同所有制、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组织形式的各类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是这次金融保险企业财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属于金融保险行业的各类企业,应当从过去偏重国营企业财务管理的旧观念中摆脱出来,认真学习《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自觉地按照新制度执行,并接受财务主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各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主管机关,也应转变观念,认真学习和贯彻新制度,要严格把握制度的实施范围,把所有金融保险企业纳入制度的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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