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的理财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一)理财保险责任
其共同的理财保险责任主要有:运输工具之外的自然灾害或理财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危险责任的解释与普通财产理财保险相同;运输工具自身的理财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装货、卸货、转运时的理财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按照法律规定或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二)责任免除
其共同的责任免除事项有: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核事件等造成的货物损失;发货人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的行为,如包装不善、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的货物损失;理财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数量短缺、市价跌落等;被理财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过失.
二、理财保险责任期间
国内水上运输货物理财保险,采用“仓至仓条款”确定理财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即理财保险责任自理财保险货物运离发货人在起运地的最后个仓库或储存所时开始,至收货人在保单载明的目的地的第个仓库或储存处时终止.但是,如果理财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的,则理财保险责任期限最多延长至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15天(以邮戳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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