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应享受的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分别不同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享有两种待遇:即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1)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该项待遇:
第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其他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职工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调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医疗补助费: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享受医疗补助费待遇.
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标准,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生活补助费按每满1年发给相当本人1个月实得工资;医疗补助费按在本企业工作不满5年的,发给相当于本人3个月的实得工资,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得工资.在本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计发基数,按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半年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宣布解散或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时,对未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应当根据企业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一次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所需的生活及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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