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保险人具备偿付能力,各国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人的资本金,赔偿准备金,自留额和再保险都有明确的法规作依据加以监督管理;我国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也有明文规定:保险企业必须至少将其经营的全部业务的30g6向中国保险公司分保,财产保险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加准备金的总额10g6.这就从法规上保证了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和财政稳定性,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发生巨额赔款保检企业因无力偿付,使被保险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蒙受损失.
从保险理论上讲,保险人为了使自己的保险业务具有较大的财政稳定性,只能自留与本身偿付能力相应的一部分保险金额,将巨额保险的溢额部分或超赔责任分给其它保险组织一一再保险人去承保;再保险人还可以哼分出一部分给另一保险组织,叫再分保:使巨额危险能够得到必要的分散. 课程介绍了几种再保险合同.1,按双方签订合同的形式来划分,可分为:(1)固定再保险合同,(2)临时再保险合同,(3)临时固定再保险合同.
2,按双方危险分配的形式来划分,有两种基本形式;保险,赔款也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 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数额或赔付率为基础的再保险,有:超额赔款再保险.超赔付率再保险:停止损失再保险和;巨灾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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