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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保险合同订立的三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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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六条具体规定“预约保险合同应当订明预约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财产范围、每一保险或一地点的最高保险金额,保险费结算办法等.在预约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应当将

《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六条具体规定“预约保险合同应当订明预约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财产范围、每一保险或一地点的最高保险金额,保险费结算办法等.在预约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应当将预约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每一笔保险,按规定及时向保险方书面申报:保险方对投保方每一笔书面申报,均应当视作预约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按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方有权查对申报内容,如有遗漏,投保方必须补报.投保方有权要求保险方对申报的每一笔保险,出具单独的保险单.:《条例》规定得很具体.
  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要求变更保险单内容出的批改十.批单可以更改保险单内容,附贴的批单是保险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里有一个十分重要出、有分歧意见的问题,这就是:保险合同什么时候起成立?保险人接受投保单签章承保后,还没有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保险合同订立有三道程序:(1)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2)投保人经与保险人商订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人签章承保;(3)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有二种见解:
  第一种见解认为保险人接受投保单签章后保险合同并未成立,必须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后才成立.理由是《经济合同法》笫25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投保单不能视作保险合同.如果投保单可以作为保险合伺,既然保险合同已经有了,那么就用不着再出具什么保险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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