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面流动资产金额由300万元变动为500万元没有办理批-改手续—下但是,第一种意见赔偿98万元没有超过保险金额300万元韵限度,对是否批改为500元没有影响.中国保险公司《理赔问答》的第五问: .企业将库存商品按帐面价值投保的,出险时正值季节性收购期,库存商品数量大大上升,事前未办理加保,其损失应如何计算?答:由于流动资产变动较大,按企财险条款第16条(按:新条款为17条)规定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因此,上述理由都不能作为比例责任赔偿的理由.1988年中国保险公司修改了企业财产保险条款,按照新规定对流动资产以“最近帐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的,改按比例责任赔偿方式,只有执行1988年新条款后案例一才能按第二种意见赔偿.新条款规定流动资产按上年平均余额加本年计划增长数确定保险金额的,出险时仍按实际损失金额计算赔偿.
1988年企业财产保险新条款,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可以按照帐面原值.原值加成或重置、重建价值确定.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根据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的实际损失金额赔偿;部分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财产的重置,重建价值时,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重置、重建价值时,按照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新条款改变了“帐面.价值保险.的性质,也不同于“不定值保险”以出险当时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为基数确定是否足额投保和应否比例计算赔偿.新条款以出险当时财产的重置、重建价值作为基数确定是否足额投保和应否比例计算赔偿,这山点同重置价值保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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