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明确规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分扭比们.该县农作物合作保巴的基金由农民,乡镇企业、县财政和民政厅四方分担.为体现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的精神,保险费由农民负担40%,乡镇企业以工补农分担15%,县政府分担20%,省民政厅分担25%.
省民政厅1987一工989年补贴的经费,在县救灾合作保险基金会成立时一次性拨付.县财政、乡镇企业补贴的经费于每年4月1日前划拨至县救灾合作保险基金会.农民负担的保费,结合粮食定购收缴.
第二,明确规定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保险基金由县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基金会单独立户,建帐,掌握使用和管理.在不影响及时赔付的情况下,可提取部分用于生产投资,以壮大保险基金,增强补偿能力.还可在资金的增值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奖励防灾成绩显著的投保单位和个人.
第三,明确保险责任的承担.收取的保费除正常赔付外,当增殖积累到300—400万元,能应付较大自然灾害时,国家不再补贴,由县自保.在保险前期内,如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收取的保费不足以赔付,县基金会可向省救灾扶贫基金会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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