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建立和巩固,苏联和东欧各国逐步形成了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全国统一(即国家统一立法、统一规定项目和标准)的社会保障制度.苏联和东欧多数国家用国家和社会经费为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年金(养老金)、残废金,各种补助费及其它形式的社会帮助和服务,而劳动者无需从个人收入中缴纳保险费,保证金(年金、残废金和丧失赡养人抚恤金的总称)和各种补助费不纳税,具有鲜明的国家保险性质.在苏联和东欧国家,社会保险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是解决劳动者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的杠杆之一.除南斯拉夫外.各国对社会保险都实行集中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和工会组织都设有相应的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工作.
苏联和东欧各国的社会保险预算属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但它的形式又各不相同,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由企业、机关、组织等单位从工资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缴费,加上国家的补贴而形成的,职工不缴纳保险费.实行这种形式的国家有苏联,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和波兰等.苏联各单位的保险费率为工资基金的4,4—14%,捷克斯洛伐克力20%,保加利亚为30%,波兰力33%.
另一种是个人和企业单位都缴纳保险费,由国家负担全部亏空.如罗马尼亚职工每月缴纳月收入的2—4%,企业单位按工资基金的?一25%缴纳.匈牙利职工的保险费为工资的3—10%,企业单位按工资基金的40%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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