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十月革命前,列宁就提出要实行完全的国家社会保险,即设想由国家承担全部费用,而职工无需支付保险费.由列宁制定并在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纲中正式认定的工人国家保险总则中明确规定,对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重伤,疾病、年老、残废)给予物质保障,对妊娠和分娩的女职工给予补助,对赡养人死后遗下的寡妇、孤儿给予抚恤金,对因失业而丧失生活来源的给以物质保障,对一切雇用劳动者及其家属都实行社会保险等.列宁的这一思想是苏联及其它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险的理论依据.
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权一建立就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职工患病、失业等问题的社会保险法令以及关于社会, 保险机构展开工作的程序法令.在1917年11月到1922年的5年内,列宁就亲自审批和签署T100多项关于劳动者社会保险问题的重要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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