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提高社会保险费率.只返几年,比利时、法国,荷兰、英国都不同程度地提高了雇主和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率.如联邦德国1973一1980年龄职工退休保险费为工资的18%,职工和雇主各交纳9%,自1981年起提高为18.5%,职工和雇主各交纳9.25%.
②提高纳费工资上限.西欧各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一般都要按工资的一定百分比交纳保险费.纳费工资分为一定限额以卞和一定限额以上部分.如法国投保人年收入68760法朗以上部分不必交纳保险费.1979年以来,西欧实行了保险金指数调整方法,纳费上限亦有所提高.最近几年,比利时抛弃了以往按物价指数调整上限的做法,直接根据保险基金的盈亏情况提高纳费上限.仅在1980年一年,就将伤残保险的纳费工资上限提高到超出计划增长的20%.一些国家还对某些保险项目彻底取消了纳费上限,也就是说,!全部工资都要按百分比交纳保险费.
征收社会保险所得税.社会保险是“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因而社会保险所得一般不纳税,但现在已不得不采取征收社会保险所得税的冒险举动.在联邦德国,从1983年起,退休人员要交l%的医疗保险费,并旦保险费率每过一年就增加1%.法国和比利时在1980年就开始了向退休金领取者征收所得税,用以支付他们的医疗保险费用.
④扩大就业,增加收入.就业人员增多不仅意味着纳费人员的增加和财政收入增加,而且还意味着社会保险开支的缩小.采取一些措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也是西欧各国改革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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