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理财保险合同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体现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变更。例如,财产理财保险中理财保险标的的价值、数量、种类、存放地点、危险程度、理财保险期限、理财保险费缴纳方法和理财保险金额等变化,这些变化都会影响理财保险人的责任承担。因此,投保人和理财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理财保险合同的内容,但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一般由投保人提出变更理财保险合同内容的请求,理财保险人经过审核,在原理财保险单或者其他理财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理财保险人订立变更理财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理财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有两种情况:①法定变更,即因某些特定事由出现,如理财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户发现告知不实而补行告知等,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通知理财保险人而做出的变更。由此可见,理财保险合同的变更在某些情况下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②约定变更,即理财保险人或投保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的变更,如延长或缩短理财保险期限、增减理财保险金额等。
此外,还有一种形式的变更,如就地址、姓名、出生日期、印鉴等资料的变更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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