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又称理财保险金受领人。依照《理财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理财保险合同中由被理财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理财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由此可见,受益人仅存在于人身理财保险合同中。
受益人在理财保险合同关系中,是独立的一方当事人。但是,受益人不同于投保人和被理财保险人之处在于:受益人在理财保险合同中只享有权利——给付理财保险金的请求权,而不承担义务。
除非丧失该项权利,否则只要受益人依法行使此项权利,就可以获取人身理财保险金。受益人的资格条件仅仅在于需依法经被理财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而产生。被理财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但是,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被理财保险人同意,可见,受益人指定权最终归属于被理财保险人。与此同理,被理财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依其意志变更受益人,但应当书面通知理财保险人,以便理财保险人予以批注,否则,不会产生变更受益人的效力。而且,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理财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被理财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理财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理财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通常比一般的民事合同更为复杂,其内容要涉及许多专门的知识。因此,除了理财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之外,还需要理财保险代理人、理财保险经纪人以及理财保险公估人等理财保险合同辅助人的协助和服务。必须强调的是,他们既不享有理财保险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也不承担理财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所以,不是理财保险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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