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住房公积金里的钱是否可以使用于看病?前不久,青海颁布《有关住房公积金应用管理方法多个难题的建议》,依照这一建议,职工因患特殊病、慢性疾病等重疾导致日常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保主管机构出示的诊疗证实,能够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账户余额。
此作法并不是是青海的自主创新。两年前,四川省乐山市、湖南湘潭市也进行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流程。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有关责任人告知小编,开设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流程有三条现行政策根据。
一是2005年1月10日公布的《住建部、国家财政部、中央人民银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方法多个实际难题的实施意见》第十条:“遭受紧急事件,导致日常生活严重困难的,出示合理证实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批,能够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账户余额。”二是2009年颁布的《湖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条例》第五条:“遭受重疾等紧急事件导致日常生活艰难的,能够申请办理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账户余额。”三是2009年7月执行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实施方案》第三条:“管理中心认同的重疾医疗费能够转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账户余额。”
提醒:虽然住房公积金的功能分析主要是处理职工的住房难,但当存缴人及家中遭遇重疾,导致家中严重困难时,生存权是第一位的。因而,将本来用以买房的资产用于看病是合理合情合规管理的,是一种个性化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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