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酒后驾车致第三人负伤,买车人购买保险了交强险,是否可以使得到保险公司索赔呢?据5月20日中站区法院的案件审理結果看,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2011年10月4日13时40分许,张某醉酒后驾车一辆小汽车上道,中途与许某的电动车相碰,导致许某负伤、电动车毁坏。许某当日住院,共花去医疗费用25113.36元。交管部门评定张某担负安全事故的所有义务,许某不负责任。张某在某保险公司办有机动车辆交强险,遂向保险公司明确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却回绝赔付。
法院案件审理后觉得,原告张某在某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了交强险,安全事故产生在商业保险期限内,尽管张某酒驾,但按照法律法规,被告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的商业保险范畴内赔付原告。
提醒: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最能体现法律法规服务于人民的服务宗旨。此外我提醒众多买车人切忌酒后驾车,为自己和亲人多一份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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