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条件。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开设保险代理机构的条件一般应达到下述各类规定:自有资金规定、规章规定、工作人员规定、高級管理者规定、运营场地规定。对不一样的组织结构实际规定不一样。
第一,开设合伙制企业方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另外具有下述条件:有两个之上的合作伙伴,而且具备相对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注资不可小于rmb五十万元的实付贷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制企业名字和居所;具备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要求管理规定的高級管理者;拥有《保险代理从业者职业资格证》(下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者不可小于职工总数的1/2;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具有的别的条件。
第二,开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方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另外具有下述条件:有两个之上50个下列的公司股东;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章程;注册资金不可小于rmb五十万元的实付贷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字、机构机构和居所;拥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者不可小于职工总数的1/2;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要求管理规定的高級管理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具有的别的条件。
第三,开设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方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另外具有下述条件:有五个之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者;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章程;注册资金不可低于rmb1 000万余元的实付贷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字、机构机构和居所;拥有(职业资格证)的保险代理从业者不可小于职工总数的1/2;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要求管理规定的高級管理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具有的别的条件。
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律规定名字中理应包括“保险代理”字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不可以项目投资于保险代理机构的企业和本人,不可变成保险代理机构的公司股东、发起者或合作伙伴。
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級管理者除应拥有《职业资格证)外,还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具备经济发展、金融业、商业保险、法律专业专科本科以上学历,从业保险代理或有关工作中三年之上;具备非市场、金融业、商业保险、法律专业专科本科以上学历,从业商业保险或有关工作中5年之上。从业保险代理或有关工作中十年之上的,其文凭规定可适度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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