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的管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明确含有较强的专业性,不是一个保险公司能够为,另外,在我国欠缺以往保险市场的基本,因此,在我国对关联广大群众权益的保险险种、依规实行交强险的保险险种和新开发设计的中国人寿保险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商业保险监管组织审核,而对别的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拟订,但理应报商业保险监管组织办理备案。那样,既能确保保险业的身心健康发展趋势,确保受益人的权益,又能推动销售市场公平交易。自然,从长期性看来,它不利应用定价策略和市场营销策略。
2.保险公司恶性价格竞争个人行为的严禁。为了更好地标准保险市场,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的标准,《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的个人行为做出了一些严令禁止要求。在保险业务主题活动中,保险公司以及工作员不可有下列个人行为:第一。蒙骗投保人、受益人或是收益人;第二,对投保人瞒报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关键状况;第三,阻拦投保人执行法律法规的属实告之责任,或是诱发其不执行法律法规的属实告之责任;第四,服务承诺向投保人、受益人或是收益人给与保险合同之外的保险费用采购回扣或是其他利益。
3.再保险运营与该国中华民族保险业的维护。因为在我国保险业刚发展,为了更好地维护中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对保险公司必须申请办理再保险分离出来业务流程的,应优先选择向该国地区的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全球很多我国根据法律制裁,对该国保险市场开展尤其维护,包含限定海外购买保险、限定国外保险公司进到等对策。在我国《保险法)只对地区购买保险作了要求。在我国是世贸组织的组员,一方面要执行加入wto的服务承诺;另一方面还要运用金融信息服务自贸协定中的特殊规定,来维护在我国中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简单化地扩大开放。
4.保险投保责任额度的要求。为确保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必须根据保险公司订单量的限定操纵其责任额度,以分散化风险性、平稳运营。其对策关键有:1)限定每一风险企业担负的责任。一切保险公司对一次保险事故很有可能导致的较大 损害范畴所担负的责任不可超出其自有资金和个人公积金总数的10%。2)限定每单保险业务担负的责任。在我国2002年修定施行的(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理应依照商业保险监管组织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再保险。3)限定总自留额。运营资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初自留保险费用,不可超出实际上有自有资金加个人公积金总数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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