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务必告知的事实是关键事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务必告知的关键事实是足够危害慎重的保险人决策是不是保险投保及其保险费用的事实。其包含相关商业保险标底的具体情况、风险性水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备哪种保险价值、合同有效期内商业保险标底的主要用途及风险性的提升、所有权关联的迁移等事实。归属于关键的事实关键有:超过事情一切正常情况的事实;保险人所承担责任很大的事实;相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商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提升的事实等。在我国《保险法》第18条有此要求。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一些事实在没经了解时能够装聋作哑,不必告知,保险人不可以此为由使无效合同或回绝担负赔偿义务。不必告知的事实一般包含:1)缓解风险的一切状况;2)保险人经营范围内了解或确定应当了解的状况,如海洛英是严禁售卖和服食的冰毒,国际性、中国大事件,珠宝首饰比木料对窃贼更具备诱惑力等;3)保险人表明不必了解的状况;4)依据明确和默许确保条文,不必再度申请的事实;5)非确保范畴内的、实质又非关键的事实;6)与保单的责任免除相关的事实。在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要求,保险人了解或是在一般业务流程中理应了解的状况,保险人沒有了解的,被保险人不必告知。美国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也是有相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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