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历史悠久的商业保险,近现代财险也最先是以海上保险发展趋势而成的。
(1)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期。公元2000年,波罗的海一带就拥有普遍的水上貿易主题活动。为使远洋航行船舶免受坍塌,最有效的拯救方式 便是抛下船里货品,以缓解船舶载货量。为了更好地使被遗弃的货品能从别的获益方得到赔偿,那时候的远洋航行商明确提出了一条一同遵照的原则:一人为因素众,众为一人。该原则之后为公元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所选用,并宣布要求为:凡因缓解船舶载重量投弃入海口的货品,若为全体利益而损害的,须由全体人员来分摊。这就是知名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这一分摊原则迄今仍为世界各国海商法所选用。因为该原则最开始最能体现海上保险的分摊损害、互帮互助统筹的规定,因此被视作海上保险的萌芽期。
(2)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初中级方式。公元800年一公元700年,船舶抵押借款已在波罗的海的一些大城市尤其是古希腊的古罗马普遍时兴。船舶抵押借款方法最开始始于船舶出航在外面急缺用款时,舰长以船舶和船里的货品向本地生意人开展抵押借款。借款的方法是:假如船舶安全性抵达到达站,本利均还款;假如船舶在半途淹没,债务自即日起解决,这代表着借款人所借的账款不必还款,该借款合同书本质上是海上保险中事先付款的损害赔偿。因为那时候远洋航行风险性非常大,因而,船舶抵押借款贷款利息高过一般借款贷款利息,其高于的一部分事实上相当于海上保险的保险费用。该项借款中的借款人、借款人及其用作质押的船舶,本质上与海上保险中的受益人、保险公司及其商业保险担保物同样。由此可见,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初中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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