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付额度的测算
理财保险人依据理财保险单担负承担责任,包含对理财保险货物的所有损失、一部分损失及从而而造成的相关花费承担赔偿,依照不一样损失状况各自测算。
(一)对全损的赔付测算
进出口贸易运送货物理财保险一般全是时间常数理财保险,理财保险货物遭到所有损失,包含具体全损和确定全损,均以理财保险单注明的理财保险额度为标准,全额的赔偿。如一份理财保险单按货物或种类各自注明理财保险额度,在其中一种货物或一个种类遭到全损,也按其理财保险额度赔偿。
此外,一批货物应用货船分次运输,假如一艘货船上装车的货物所有损失,也可视作全损,即按该货船所述货物的理财保险额度全额的赔偿。比如,一批货物1000公吨,理财保险额度十万元,某货船运输300公吨,所有损毁,则按300公吨的理财保险额度,理财保险人赔偿三万元。
假如理财保险合同书是不确定值的,若产生理财保险义务范畴内的具体全损或确定全损,须按具体使用价值为赔偿款测算的根据。若保险理赔时货物的具体使用价值高过理财保险额度,理财保险人可按理财保险额度赔偿;若具体使用价值小于理财保险额度,则按具体使用价值给予赔偿。
(二)单独海损的赔付测算
单独海损的测算,按损失状况分述以下:
1.总数损失的赔付测算
理财保险货物中一部分货物损毁或总数(净重)短少,以损毁或损失的总数(净重)占理财保险货物总产量之比,按理财保险额度测算赔偿款。其计算方法为赔偿款额度二理财保险额度X比如,某货物一批共5包,每袋400KG,理财保险额度为50000。
如何确定共同海损损失,及其相关多方怎样平摊这种损失,在国际性航运界及理财保险业内全是一个关键的难题。依据在我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要求,共同海损理算可用合同书承诺的理算标准(如特灵·丹麦哥本哈根标准、北京市理算标准等),如合同书沒有承诺,可用在我国《海商法》第十章即共同海损章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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