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险合同的行为主体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即投保人对商业保险标底所具备的法律法规上认可的权益。
2.保险条款是保单注明的体现保险合同內容的文档,是保险公司执行保险条款的根据。
3.财产保险合同一般选用书面通知,并注明当事人彼此承诺的合同书內容。
4.财产保险合同的签订是根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彼此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彼此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一致是该合同书得到造成的基本。
5.财产保险合同的彼此当事人历经质权与服务承诺,建议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创立。可是,合同成立并不代表着合同书自然起效,除非是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合同书另有承诺,财产保险合同的起效为商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逐渐。
6.财产保险合同的变动一般包含合同主体的变动和合同书內容的变动。
7.财产保险合同的出让就是指投保人或受益人将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出让给别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本质是合同主体的变动。
8.财产保险合同的失效就是指当事人所缔约的财产保险合同因不符法律法规的起效标准而不造成法律法规约束。
9.财产保险合同失效的缘故关键包含:合同主体资质不过关、当事人法律行为的真实有效有瑕疵、行为主体不合理合法、內容不合理合法、方式不合理合法等。
10.财产保险合同的失效有二种情况:一是所有失效;二是一部分失效。
11.财产保险合同的停止是财产保险合同创立后因法律规定的或承诺的理由产生,造成 其法律认可彻底解决的民事法律事实。
12.财产保险合同表述的原则有文义解释原则、用意表述原则、表述应有益于非起草人原则和重视商业保险国际惯例的原则。
13.对财产保险营销中产生的异议,可采用调解、协商、诉讼和起诉四种方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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