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是根据投保人的权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出示中介机构,并依规扣除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委托人。在我国《保险法》第126条要求:“保险经纪人是根据投保人的权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出示中介机构,并依规扣除佣金的企业。”这表明,在我国,保险经纪人仅限企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进一步实际地分成立即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其组织结构能够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或股权有限责任公司。
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委托人,受投保人的授权委托向保险人申请办理购买保险办理手续,代缴保险费用,或代被保险人或收益人明确提出理赔。保险经纪人有一定的资质和标准规定,并历经注册登记获得许可证,即可运营。在运营中,保险经纪人一般依据投保人的委托授权,并与投保人订立合同书后开拓市场。保险经纪人因其过错或粗心大意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导致损害的,保险经纪人要担负承担责任。在我国《保险法》第130条要求:“因保险经纪人在申请办理保险营销中的过失,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导致损害的,由保险经纪人担负承担责任。”
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是保险经纪人从业经记业务流程而获得的酬劳。依照国际惯例,当保险经纪人进行其居间个人行为后,即是彼此订立合同书出示机遇后,就可以向保险人并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扣除酬劳,由于艺人经纪人的居间个人行为给保险人拉拢了保险营销,因此一般由保险人付款佣金;而当艺人经纪人代被保险人或收益人向保险人理赔时,其佣金由被保险人或收益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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