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定资产保险费率的基础原则
资产保险费是财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相乘。保险人保险投保一笔保险营销,用保险金额乘于保险费率就得到此笔业务流程应扣除的保险费,即资产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
保险人在厘定资产保险费率时要落实权利义务相同的原则,实际来讲,其基础原则为:
(1)无偏性原则。指所扣除的保险费足够付款保障金的赔偿及有效的营业费用、税款和企业的预估盈利,无偏性原则的关键是确保保险人有充足的资本充足率。
(2)公平公正原则。指一方面保费收入务必与预估的付款相对性应;另一方面被保险人所压力的保险费用应两者之间所得到的商业保险支配权相一致,保险费用的多少应与保险的种类、保险期、保险金额等相对性应,风险性特性同样的商业保险标底应担负同样的保险费率;风险性特性不一样的商业保险标底,则应担负有区别的保险费率。
(3)合理化原则。指保险费率应尽量有效,不能因保险费率过高进而保险人得到经济利润。
(4)平稳灵便原则。指保险费率理应在一定阶段内长期保持,以确保车险公司的信誉度;另外,还要伴随着风险性的转变、保险条款的转变和市场的需求等要素的转变而调节,具备一定的协调能力。
(5)推动防损原则。指保险费率的制订有益于推动被保险人提升防灾减灾防损,对防灾减灾工作中做的好的被保险人减少其利率;对高质量或损害少的被保险人,推行特惠利率;而对防灾减灾防损工作中做得差的被保险人推行高利率或续险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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